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作为生态环境法典首个配套司法解释,于 8 月 15 日与法典同步施行,全文共 13 条,围绕新旧法律衔接适用划定裁判标准,保障生态环境法典落地实施。
该司法解释核心遵循法不溯及既往,兼顾有利溯及原则,以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作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分界。一般情况下,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前,适用当时法律;发生在施行后,则直接适用生态环境法典。
同时设置例外情形,体现柔性司法导向。对于法典实施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,若新法处罚更轻或不认定为违法,可适用新法;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污染危害、落实生态修复、及时缴纳赔偿金的,可依法从轻、减轻处罚,以此引导责任主体主动开展生态修复。
针对持续性法律事实,文件单独明确适用标准:持续履行的合同,按争议对应的履约时段选法;侵权行为延续至法典施行后,或是侵权发生在前、损害后果在施行后显现的,统一适用新法;连续、持续的违法行为在法典施行后终止的,相关行政案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。
在程序规则层面,司法解释强化生态风险预防,法院可针对重大生态风险行为作出生态环境禁止令;优化公益诉讼举证相关规则,同时放宽生态环境派出机构涉诉被告选择空间,降低当事人诉讼门槛。
另外,对于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,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,不再适用生态环境法典,以此维护生效裁判稳定,守住法秩序的统一性。整套规则兼顾生态保护、企业权益与司法稳定,为生态环境案件审判提供清晰指引。